这样的情况,可以要补偿

2025-09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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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

2024年12月,李某与陈某共同乘坐地铁上行自动扶梯,陈某站在李某的前方。在电梯上行过程中,陈某因头晕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,被李某及时伸手接住而并未摔倒。但是,李某却因为救助陈某而受伤。

李某前往医院就医后,被诊断为左跟骨前外缘撕脱骨折。因为无法正常行走,无奈之下,李某只好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假,从而影响了工资收入。

李某联系上陈某,要求其对自己进行补偿,却被陈某拒绝。后来,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陈某对其因救助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损失进行补偿。

人民法院审理后,综合考虑了原告李某的受伤情况、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,酌定陈某补偿李某7000元。

【分析】

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补偿李某7000元,这一判决在法律上是完全有依据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

本案中,不存在直接的“侵权人”。陈某并非故意或因过失导致李某受伤,他的摔倒源于自身头晕,属于意外事件,其自身没有过错,不构成侵权。

然而,李某的救助行为保护了陈某的民事权益(人身安全),并在此过程中自己受到了损害(骨折)。

因此,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“见义勇为”的特征。根据上述法条,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,作为受益人的陈某,应当给予李某适当补偿。这正是法院判决陈某承担责任的最直接、最主要的法律依据。

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也会充分考虑公平原则。在这起事件中,李某因做好事而付出了身体受伤和收入减少的代价。陈某是李某行为的直接受益人,他因李某的善举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严重摔伤。

如果让好人承担所有损失,而受益人无须付出任何代价,这在法律和社会道德上都有失公平。因此,基于公平原则,由受益人陈某对受害人李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,以平衡双方的利益,弘扬社会正气,符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。

综上所述,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认定清楚,法律适用准确,既保护了救助者的合法权益,也体现了公平原则,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见义勇为、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这个案例生动体现了民法典“好人条款”的价值。它消除了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的风险,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,鼓励社会大众在他人危难时挺身而出,让每一份善良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
作者单位:广东广州海珠区局